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均实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
二、请假要按下列要求报请批准:
(一)病假:学生因病请假,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卫生所诊断书。
1.请假一天者由学工办主任或辅导员批准;
2. 请假2~3 天者,须经学工办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并由院(系)副书记批准;
3. 请假4~7 天者,由各分院院长批准;
4.请假7天以上者,由院(系)报请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批准。
(二)事假: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批准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请假者,应提交证明,准假权同病假。
三、准假后,学生要到班长和院(系)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由班长向任课教师出示假条。假满后应立即销假。
四、住宿学生在晚间请病、事假必须提前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并通过电话向辅导员或学工办主任请假。返回学校后凭相关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五、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后补假条无效。